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跨境电商贸易十一项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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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批准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对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提出指导意见。 46个城市和地区综合试验区。 作出批准。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跨境电商贸易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是属于不同关境的贸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送货物完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贸易模式。

1、B2C模式

所谓B2C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为直接交易主体,主要指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所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是指我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从境外购买商品的行为。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运营商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商品。 “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的消费行为交付境内。 文件指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参与者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国内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并明确划分了各自的主体。各自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跨境电商零售支持政策出口:

1.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新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

3.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

4.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5、落实与电子商务出口相适应的税收政策;

6.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

2、B2B模式

所谓B2B模式,是指企业对企业的交易。 《国务院关于批准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提到,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商务企业对企业 (B2B) 方法。 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措施,为综试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好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商发展壮大电子商务行业。

2、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

据北京日报报道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在跨境电商中,来自美国的买家以高价购买假货为借口与中国商家聊天,获取其PayPal账户(国际第三方支付平台),然后相关品牌利用聊天记录向美国提起诉讼。 由于在美国打官司的成本较高,大多数商家并没有选择积极应诉。 随后,他们的PayPal账户和资金被冻结甚至清空。”因此,跨境电商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风险

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中国企业应充分了解中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差异,结合具体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区域性的。 企业进口货物时,应提前检索国内在先知识产权,确认其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相应地,出口货物的企业也应提前了解目标国的知识产权注册状况。 。

2、支付平台风险

由于个别机构利用平台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交易中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跨境电商交易中存在金融安全风险。 、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多或少受到所在国家的控制,影响用户资金的安全和流动。

3、跨境电商平台风险

跨境电商平台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进行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应将带有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审核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身份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4. 国际航运风险和物流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导致集装箱长时间滞留在港口,产生高昂的成本,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风险导致货损、保险赔偿、损失负担、术语选择等问题都给企业带来风险。 又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物流过程中货物丢失、损坏的销售合同风险负担问题。

五、走私违法风险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的通知》,已购进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不得转售。

6、税务风险

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依法纳税,并遵守《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税收的通知》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7、产品质量风险

进出口货物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进出口货物冒充合格进出口货物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其进口或者出口。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的罚款。 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退货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 系统应确保退回的货物是原出口货物,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事项的公告》指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代理商——商业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运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运业务。 跨境电商企业及其境内代理商应确保退回的商品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原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海关监管风险

海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容器、包装进行检疫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跨境电商贸易十一项法律风险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商、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向海关申报“ “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10、国际货物采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背景调查、国际贸易咨询、国际贸易术语选择、国际贸易合同条款设计、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等。

11、争议解决机制风险

由于涉及跨境贸易,交易主体需要仔细考虑争议发生后的解决机制,尤其是争议管辖机构、法律冲突等问题。

撰写者:

上海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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