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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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shopify开发,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商出口)商品在跨境现将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合试验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征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在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注册地点。

(二)出口货物须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推动部门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liquid开发,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 各综合试验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整理的出口商品报关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税务部门会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家庭。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报关清单载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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