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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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批准征收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shopify开发,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我们有效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商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现公告如下: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试点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行企业所得税确定征收办法:

(一)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三)无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2.综合实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计算其收入总额,采用应纳税所得额法确定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shopify模板,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评估工作。

4.在综合试验区实行核定征收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第一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出口。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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